各大网购平台为留住顾客各出奇招,然而,个别消费者利用规则漏洞薅商家“羊毛”。近日,罗源法院快速调解了一起因退款不退货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经查实,黄某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一个16元的五金配件,收到货后发现配件有质量问题。在等待商家客服处理的过程中,黄某申请了“仅退款”,通过平台退款成功,但商品并未进行退货处理。
事后,商家和黄某通过电话沟通退货时起了争执。商家一气之下将黄某诉至罗源法院,要求黄某退还货款,同时赔偿调档费、快递费、材料打印费等共计900多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了被告黄某了解情况。法官明确告知黄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黄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不妥,于是联系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了赔偿款800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撤诉。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在网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切勿因贪小便宜、“薅羊毛”而触碰法律底线。(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郑永珊)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