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主张住宿费、通勤费、购置税等费用合理吗?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闽清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
据了解,2022年10月,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为避让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而向左变道,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导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撞翻由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朱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陈某与黄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朱某车辆全损费用、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拖车施救费。因保险公司表示住宿费、通勤费、提前还款费、购置税、精神损失费不在理赔范围,故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主张的通勤费、住宿费均在朱某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之后所产生,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提前还款费用系朱某与贷款方之间约定的车贷分期还款所产生的费用,与本案的损失并无直接关联;购置税是购买人在购买新车应缴纳的法定税款,并不能独立于对应车辆而单独存在,朱某领取全损赔偿款及拍卖残值款后,再主张赔偿购置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朱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事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闽清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晓)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