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用“明星同款” 模仿同行风格
晋江法院公布两起守护营商环境案例,侵权方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台海网11月11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诚信是立业之纲、兴业之要。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布两起案例,以法治的方式呵护诚信营商环境。某网店上架产品未经授权,宣传“明星同款”构成侵权;某餐饮公司“搭便车”抄袭同行经营模式、装潢风格、广告宣传语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两起案例的侵权方均付出代价。
“明星同款”别乱用 网上侵权需担责
今年6月,原告某知名演员诉称:晋江某化妆品商店在电商平台上架产品,产品的标题、海报、宣传视频中均有该知名演员的肖像,并配有“知名演员同款”字样。这些宣传元素全都未经授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和声音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阅卷宗了解案情,第一时间联系上被告。法官通过耐心释法说理,让被告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同时引导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做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3万余元,本案纠纷得以了结。
“复印”同行风格模式 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福州某餐饮公司诉称:晋江某餐饮公司在企业字号、对外宣传上均使用其授权商标,并恶意抄袭其店铺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了解,福州某餐饮公司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商标,并将授权商标用于其各个门店的店招装潢;该公司在福建省多地开设门店,均采用统一装潢,并通过自媒体对其餐饮品牌进行推广宣传,已形成独特的品牌风格及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关注度。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晋江某餐饮公司采用与福州某餐饮公司相同的餐饮经营模式,模仿其装潢风格、装修元素、广告宣传语等,并且选择与福州某餐饮公司相同的自媒体在同时期进行推广宣传,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今年8月,该案最终判决:晋江某餐饮公司立即更改门店的门头装修、店铺内部吊灯、店铺内部墙体颜色等,并赔偿原告福州某餐饮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此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徐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