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拢供货商 采购经理侵占公司8万元
近日,洛江区一公司的老板王某到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报警,称公司员工洪某与公司的供货商陈某里应外合,共同侵占了公司8万余元。
接到报警后,该局经侦大队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初步掌握了洪某和陈某的犯罪事实,将二人成功抓获。
经查,洪某是该公司的采购部经理,因近期花销多,经济拮据的他打起了公司货款的歪主意。洪某与公司的供货商陈某多有往来,利用这一层关系,洪某向陈某画下“长期合作”“大订单”“为其介绍客户”等大饼,希望和陈某一起利用未实际签收货物虚报货款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以解自己经济上的“燃眉之急”。
为了获取更多订单,陈某抱着侥幸心理,与洪某一拍即合。
供货商翻供 称只帮忙并未分到钱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洪某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谎称已收到陈某供应的货物并虚报货款给公司,骗取公司转款8万余元,随后与陈某一起侵吞该笔货款。
“我只是为他提供了帮助,并没有从中获利!”民警本以为案情已水落石出,但陈某的说法与洪某不同。陈某坚称自己只是帮助洪某侵占公司货款,并没有分到钱。
经过多次审问,洪某含糊的回答让民警意识到该案另有隐情。
民警追根究底 查出老板指使员工做伪证
经过民警的一番努力,洪某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公司老板王某发现了洪某与陈某的“合作”后,为了一己私欲许以洪某好处,让洪某做伪证指认陈某与自己共同侵占公司货款。洪某为了“好处”最终撒了谎,陈某虽然提供了帮助,但实际上并未分到赃款。
揭开案中案,原本作为受害者的王某因涉嫌妨害做证反而成了犯罪嫌疑人。目前,洪某、陈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王某因涉嫌妨害做证罪,均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做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记者 林志安 通讯员 汪舒婷)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