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4300元在网上购买一双鞋,选择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时,却被商家以“退回的商品不是公司寄出的商品”为由拒绝退款,遇到这种情况时,购买者该如何维权?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退货”纠纷。
起诉
声称退货鞋非正品 商家拒绝退款
今年4月份,陈女士通过网购平台在某奢侈品官方旗舰店,以4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小白鞋。收到鞋子后,陈女士感觉不合脚,于是在七天内向卖家申请退货退款,在卖家同意退货申请后,陈女士将小白鞋邮寄退回至卖家指定仓库。几天后,卖家开箱自行验货时,以陈女士退回的商品非正品为由拒绝签收,小白鞋再次退回陈女士的住处。
随后,网购平台将陈女士支付的货款4300元汇给该公司,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向陈女士退还货款。陈女士与卖家协商未果,立即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还货款4300元。
庭审期间,该公司表示陈女士退回的产品不是公司发出的产品,且经公司设备检测无法读取该产品内置芯片信息,为假冒品,因此该商品不是买卖合同的对象,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公司认可陈女士寄回的小白鞋,鞋舌烫金编码与发货的鞋完全一致。陈女士则表示她已将小白鞋原样退回,并未更换。
判决
鞋舌烫金编码一致 公司须退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女士与公司订立的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女士作为买方在收到货品后,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限内将货品寄回,公司以陈女士退回的商品非正品为由拒绝签收,应对拒绝退货退款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公司提供的商品出库视频并结合庭审中,小白鞋内置芯片读取情况,可以认定小白鞋并非公司出库的小白鞋。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白鞋是否为陈女士收到的商品。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公司仅能证明小白鞋出库至商品装进快递盒的情况,无法体现交邮过程,未能直接证明出库商品与陈女士收到的货品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公司认可陈女士寄回的小白鞋鞋舌烫金编码与发货的完全一致,作为购买者只有在收到货品后才能获知该编码,而公司认为陈女士在收到货品后短短数日之内复制编码、仿造鞋品后再申请退货赔付的举动,显然已经超过一名普通消费者的能力界限。
因此,在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应推定小白鞋即公司邮寄的商品。陈女士请求自收到案涉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要求公司返还其所支付的商品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令公司退还陈女士货款4300元。(记者 许小程 陈思灵 通讯员 许莉莉)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