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中院审结一起申请保险理赔案。福州男子陈某驾驶小车途中发生事故后,导致车辆起火烧毁。然而,因为他的一个举动,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保险赔付责任。
经了解,2021年11月20日5时许,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高新区乌龙江大道时发生事故,引发车辆着火。陈某未当即报警,而是联系案外人连某。连某到场后,报警称系其驾驶车辆时着火,陈某则离开现场。同时,连某报保险称,系其驾驶车辆时发生的事故。民警到场确认车辆烧毁但无人受伤的事实,向报警人连某出具了报警回执,载明事故基本情况并注明车辆着火原因待查。
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对该车辆出险事故是否存在保险免责情形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陈某承认了其系实际驾驶员。2022年1月25日,保险公司作出了理赔意见函,认为案涉事故存在顶替驾驶员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案涉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收到拒赔通知后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驾驶人陈某存在找人顶替的行为,虽然实际驾驶人和顶替者均不存在故意破坏、直接伪造现场的行为,但其伪造驾驶人,已导致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真正驾驶人的真实驾驶状态,客观上亦属毁灭证据的行为。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保险赔付责任。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陈文兴表示,本案中,保险公司已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而驾驶人陈某则存在找人顶替违反诚信的行为。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无论驾驶人员调包行为的动机及性质如何,均属于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若法律对此种虚假行为不予制止,将会放纵甚至引导公众通过不诚信的行为获取较大保险利益的行为出现,明显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符合《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立法目的,有利于预防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对于同类型案件审判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魏蓉)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