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下几百万元未还清的情况下,阿松(化名)夫妇将名下4套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小柏(化名),这下债主阿河(化名)可不干了,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昨日,记者从泉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阿河的诉讼请求。
案情 欠他人债务不还 却赠儿4套房子
事情还得从一笔借款说起。2014年,阿松夫妇向阿河借款3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
因催讨未果,阿河于2016年起诉至法院,要求阿松夫妇还本付息。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后经阿河一再催讨,阿松夫妇仍未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部分还款义务。
事后,经阿河调查发现,阿松夫妇于2021年与婚生子小柏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夫妻二人名下共有的4套房产无偿赠与小柏。在阿河看来,这是阿松夫妇逃避债务的行为,于是他作为原告,将阿松夫妇、小柏一并起诉到泉港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阿松夫妇的赠与行为。
判决 损害债权人权益 应撤销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阿松夫妇对阿河负有履行到期债务义务而未履行完毕前,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小柏,该赠与房产行为在事实上对阿河的债权实现设置了障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阿河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日前,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阿松夫妇无偿赠与行为。一审宣判后,小柏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提醒 撤销权有时限 当事人要及时行使
法官介绍,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能够有效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障自己债权能够实现的武器。
该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阿松夫妇实施无偿赠与行为影响了阿河的债权实现,阿河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撤销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以维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其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依法应予以支持。同时,民法典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该赠与行为也因此自始无效。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法律上规定有期限,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官提醒,债权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切莫错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时限行使撤销权。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长鑫 张秀灵)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