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小明(化名)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酿车祸致人死亡,近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在送达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的同时,针对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情形,向小明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督促其履行好法定监护义务。
无证驾驶酿车祸致人死亡
少年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
记者从泉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2年11月,13岁的小明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后载一位同学)与老王(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老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应承担主要责任,老王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老王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小明及其父母赔偿各种费用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小明系未成年人,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据此,依法判决小明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小明的父母在其年幼时就已离婚,离婚后双方因忙于工作,对小明疏于管教,对其在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导致小明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为此,法院向小明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督促令》,督促其切实履行好法定的监护职责,做好对孩子道德品质、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法院对监护人公开警醒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家长要言传身教、严慈相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的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该案中,由于小明的父母未能切实承担起教育监护的主体责任,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疏于关心,不能密切跟踪关注,放任小明无证驾驶摩托车,酿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司法实践证明,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是司法对失范家庭教育的一次纠偏,旨在让监护人明白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既是当面提醒,更是公开警醒。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