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探店”“体验”类短视频遍布各大社交及短视频、直播平台,诱导消费者纷纷“种草”。市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发布提醒,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和网红达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尤其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记者 沐方婷)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