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福州中院召开福州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2021年6月8日,黄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向某酒业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28箱共168瓶白酒,并支付价款19000元。该酒外包装盒上载明,产品执行标准号:GB/T26760-2011(优级);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瓶盖上未见生产日期。黄某自称试喝案涉白酒后身体有不适反应。经鉴定,案涉白酒中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26760-2011《酱香型白酒》的指标要求。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酒业公司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案涉白酒属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合格产品,某酒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黄某披露案涉白酒质量情况,因此,某酒业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黄某向其主张三倍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85岁的张某于2021年1月15日至甲车行购买一辆老年代步车,价格为26000元。数月后,张某多次以车辆系“假冒商品”“多次出现故障”及“甲车行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车辆具有严重质量问题,出售行为构成欺诈”等为由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所。因调解未果,张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甲车行向其退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主张的车辆“问题”并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或经相关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其提交的案涉车辆照片不足为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主张的甲车行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本案中,案涉车辆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禁止在城市道路内通行。即甲车行向张某交付的是一辆不能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的老年代步车,张某作为一名85岁高龄的普通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知晓案涉车辆的前述详细情况,甲车行应尽到相应的告知和提醒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车行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影响了案涉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张某诉请解除案涉合同于法有据,中院在扣除车辆折旧费后判令张某返还车辆、甲车行返还剩余购车款。
记者获悉,2022年福州法院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6459件,涉案标的达55.1亿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魏蓉 姚春霞)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