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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咬人致残 主人被判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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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晚报讯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违规养犬致人伤残的动物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左某违规养犬致洪某伤残,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鼓楼法院查明,2020年10月18日,洪某在福州软件园附近被一只秋田犬咬伤脸部及手腕多处。经司法鉴定,洪某遭犬咬伤致面部多处裂创伤,已达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洪某向鼓楼法院诉请,要求秋田犬饲养人左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7万余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秋田犬饲养人左某违反《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且遛犬时未依规挂犬牌、戴犬罩,并让未成年人牵引这条烈性犬,在无证据证明洪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左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洪某包括伤残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此外,被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养宠人士提出了更高的责任要求。法官提醒,市民要树立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意识,自觉接受养犬管理部门的管理,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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