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吸引了不少人的投资。然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近期,鲤城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
支付7万元 委托购买比特币未果
2019年9月,家住市区的张某委托山东人李某购买比特币,并支付了7万元。根据当时行情,7万元可购得0.944个比特币。不过张某表示,李某收到钱后迟迟未将相应的比特币交付给他。
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双方在2021年进行协商。张某称,考虑到两年多来比特币行情持续上涨,李某答应支付10万元了结纠纷。不过,在达成解决意见后,李某至今未支付这笔费用。张某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期间,李某辩称,他从未答应向张某支付10万元。2019年他为张某购买比特币后,由于当时的行情总体下降,他已于当年11月分次卖出比特币,全部款项62288元已返还给张某。后因张某经常“无理取闹”,李某又向他转账1万元作为补偿,至此已付清张某所有的投资款及其收益,未拖欠任何费用。
判决
案涉合同无效 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除比特币外,张某还曾委托李某购买以太币,双方还一起合作投资项目,经济往来众多,并因此产生了不少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点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公民投资和交易属于个人自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案涉委托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张某自行承担。张某请求退还委托款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因案涉委托合同系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等规定,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谨慎参与虚拟货币投资
承办法官提醒,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公民应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不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等活动,防止个人财产因此受损。 ( 来源:东南早报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郭昕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