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郑玮玮) 近日,漳州市总工会下发了2023年度《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凡漳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非在编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职工医疗互助金为每人每年60-100元。市直单位(含高新区、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常山开发区)互助金每人每年收取80元。农民工参保费的补助金由各县区总工会支出,补助金额必须占参保费的50%及以上。申请互助金补助的农民工需由本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
参加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在一个互助期内,医保目录内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60%给予补助,补助金最高限额为5万元;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漳州辖区内就医的,住院总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10%给予补助;在漳州辖区外就医的,须境内一甲以上医院,其住院总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8%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病死亡的,其医保目录内费用报销后,补助金额不足1000元或未产生医疗费用的,补足至1000元;参保职工在互助期限内退休的,在当年度按照在职时要求执行。
在互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后,可多次申领,也可年终一次性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