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一男子非法买卖汽油,被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仓山法院查明,2020年9月起,黄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汽油储存、经营作业活动。黄某向董某、林某(另案处理)购进95号汽油,并将汽油储存于面包车上的白色塑料桶里,之后将车辆停放在仓山区某高架桥下非法出售汽油。至2021年4月被抓获时,黄某非法销售汽油的金额为53万元,非法获利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储存、经营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对黄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表示,汽油是危险化学品,需要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才能买卖、运输、储存。消费者应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使用汽油。(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