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5日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激活”,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而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离婚家务补偿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2万元。 原告廖某(女方)与被告雷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男方在外工作,女方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时常发生争执,家庭关系不融洽,夫妻之间矛盾隔阂日益加深。2021年,廖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雷某给予其经济补偿。庭审中,雷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予妻子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雷某双方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破裂,都同意离婚。雷某因长期在外工作,对子女抚育照料时间较少,而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对料理家务及抚育两个子女负担较多义务,为雷某工作便利创造条件,作出了一定的牺牲。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雷某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雷某应向原告廖某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款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认为,妻子多年付出心血抚育子女、料理家务应获得价值认可。《民法典》生效后,离婚救济包括了三种: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家务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其中离婚家务补偿从法律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无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目前,关于“家务补偿费”的计算方式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杭法院在家事审判实践中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福建日报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陈立烽 张春明 整理) |
□老朱 大强和阿芳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阿芳婚后未工作,今年大强向法院起诉离婚。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芳虽然婚后未工作,其间确实以其为主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阿芳承担了较多抚养子女、料理家务的责任,她为家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无法提升自己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在离婚时应予补偿。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大强向阿芳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