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9日讯 据奉法龙岩报道,刚入新房不满3个月,这对新婚夫妻吃惊地发现,双方竟是正儿八经的表兄妹关系。张小姐对照《婚姻法》,知道这是法律禁止的婚姻行为,便将夫君罗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小姐和罗先生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详情
26岁的张小姐与28岁的罗先生两人均在深圳工作,张小姐家在上杭,罗先生家在连城。由于工作关系互相认识,后双方谈起了恋爱并同居生活。去年12月12日,双双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完婚”。
今年正月,当张小姐母亲从上杭来到连城上门认亲时,亲家母竟不约而同地惊呼起来,发生了啼笑皆非的尴尬事件。两位母亲不见则罢,一见竟是多年不见的同胞姐妹。亲上加亲,不知是喜是悲。张小姐欲哭无泪。
今年2月22日,张小姐将夫君罗先生告上法庭,称夫妻两人的生母系同胞姐妹,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庭上,罗先生对爱妻的所述事实毫无异议。双方表示无财产问题需要处理。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张小姐和罗先生系有血缘关系的表兄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双方之间的婚姻应认定为无效。
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则指的是与自己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包括三大类,即: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