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7日讯 据海峡导报大龙岩报道,万万没想到,煮一锅鱼竟引发如此悲剧!
在男朋友的出租房里,帮忙煮菜招呼朋友
结果一不小心坠楼了!!
出租屋内发生的悲剧
刘某、汪某先后分别以每月100元的价格承租了林某建造的南面房屋第三层单间一间,日常在公共卫生间用水。林某的房屋北楼在建,南楼房屋部分在建,部分房间已出租。
2016年4月17日下午,因下大雨,梁某因双腿残疾无法回家,刘某便邀梁某到出租屋玩。梁某购买了一条鱼和豆腐,回至出租屋,碰巧汪某与其女友游某在公共厅内做饭。
汪某见两人要煮鱼,便建议用其液化气,刘某同意,汪某邀请另一朋友一并用餐。
谁知这饭是好了
灾难也跟着来了!
饭菜煮好后,刘某、梁某、汪某及其另一朋友开始用餐,游某拿着铁锅离去。
不一会儿,众人听到“哗”“咣”的声响,寻声而至,发现游某竟从三楼通往北楼过道摔落至一楼。
虽然刘某、汪某等人第一时间将游某送至医院救治,但经救治无效,游某还是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
煮一顿饭 竟煮出了人命
这个锅到底该谁来背?这下可是闹开了!
责任承担引争议 游某家人:
林某作为出租屋的主人,未对出租屋的走廊、灯及楼梯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汪某作为承租人,明知承租屋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发生,林某、汪某因房屋租赁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游某为汪某、刘某、梁某无偿提供做饭、炒菜事务,以供三人喝酒寻乐,三人作为受益人,理应共同赔偿游某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
于是,游某家人一下将林某、汪某、刘某、梁某四人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赔偿经济损失97万余元,汪某、刘某、梁某对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对于游某家人的诉讼四人都有辩解
而且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林某辩称
已告知汪某北屋在建,不能到后屋过道,且游某作为房屋租赁外的第三人,在租住房屋内发生伤亡事故,其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梁某辩称游某死亡与其无关,并非其让游某煮菜,游某发生事故时洗的锅也并非煮鱼的锅。
出了这样的意外到底该由谁负责?
日前龙岩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法院依过错定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过道在事发时,未安装护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林某作为房屋的建造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房屋的管理存有瑕疵,导致游某不慎摔落死亡,对此存在有一定的过错。
汪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仍让女友入住,未提醒女友注意过道安全,汪某未尽到提醒义务与游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
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事发之处无护栏仍往楼下倒水,根据经验应做好谨慎的心理准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方法,游某自身的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梁某与游某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过错比例,确定林某、汪某、游某的责任分担比例为20%、15%、65%。
经认定,游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为352882.82元,遂判决林某赔偿损失的20%即70576.6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80576.6元;判决汪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15%即52932.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62932.4元,对其余诉讼请求依法驳回。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