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邬眉 通讯员 立烽 丽华 林秀)乘客搭乘摩的,不慎坠落受伤,摩的司机却驾车逃逸。日前,龙岩永定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摩的司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2495.15元。
2016年7月28日16时许,郑某与乘客张女士商定好价钱,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去目的地。张女士因侧向乘坐,加之路面不平坦,不慎从后座坠下,导致后脑着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郑某没有将张女士送医,也没有及时报警,只是将张女士扶到路边休息。直到18时许,在张女士的要求下,郑某才将半昏迷状态的张女士送到一家诊所门口,却未留下姓名、联系方式就驾车逃逸了。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经鉴定,张女士损伤为重型颅脑外伤,受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摩托车载客,未指使乘员正向骑坐,导致摩托车经过不平坦路面时,乘员从后座坠地,造成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未及时抢救伤员、未在现场报警,又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郑某在提供有偿客运服务时,未给乘客配备安全头盔,敦促乘客正确规范乘坐,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骑行义务,其行为给张女士造成的损失应依法、合情、合理给予赔偿。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