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5日讯 据闽西新闻网报道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为快速有效处置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3·15”期间,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以“工商维权走进你我身边”为主题的消费维权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进超市、进商场、进电商园宣传活动。
该宣传活动倡导经营者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暨无障碍退换货、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增强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和消费者的健康维权意识;联合消委会在人流密集区设置“申投诉受理台”、“消费纠纷调解台”等平台,开展现场咨询服务活动,零距离解答消费者的疑问,解决消费者的诉求。
2016年9月26日,林先生通过淘宝购物平台于如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得农民自产蜂蜜1瓶,价值48元,收到货物后,林先生对其淘宝店页面称该蜂蜜“可以降低胆固醇,止咳化痰,预防周围神经炎”提出异议。认为该蜂蜜并不具备上述功效,涉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一定误导,违反广告法,要求该公司按《新消法》第55条赔偿三倍,不足500,按500赔偿。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广告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销售者认为,在网页上已注明该蜂蜜为农民自产,属于农产品,一般常识的人都明白蜂蜜只有保养功效,不会将蜂蜜用于治疗。蓝溪监管所执法人员分别与双方进行联系沟通,并通过现场调查、网络取证等方式,认为客观上对消费者购买造成一定误导,且不符合广告法。建议销售者退回款项,并责令其重新编辑淘宝店蜂蜜销售的广告用语,使其符合广告法的要求。经调解,销售者同意退回林先生的购物款,共计48元,同时给予其200元的赔偿。消费者林先生对此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