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邬眉 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龙岩的老张在路边捡了个女婴,抚养了7年,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如今孩子的亲生父母来寻,孩子该归谁?
日前,龙岩连城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老张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其亲生父母。同时,孩子的亲生父母林某、杨某夫妻支付老张抚养补偿费6.5万元。
说案:抚养弃婴7年 遭亲生父母状告
老张今年47岁了,因父亲早逝,家里比较贫困,一直未能娶妻生子。2008年8月,老张在村里小学门口捡到了一名女婴。由于当时未发现任何女婴身份证明材料,加上耐不住家人的极力劝说,老张最终决定将女婴抚养长大,并取名小芳。从此,老张既当爹又当娘,视小芳为亲生女儿,尽心抚养。
由于老张白天都在村里干农活,很少外出,后来又得知需提供由公安机关出示的遗弃证明,小芳的收养登记手续便一直没有办理。
2015年,小芳已经7岁,跟老张非常亲。不料,有一天,小芳的亲生父母林某和杨某突然找上门,要将女儿带走,并表示愿给老张补偿以示感谢。原来,小芳的亲生父母是邻村人,当时因生意欠债,加之身体患病,无力抚养孩子,才把快两个月的女儿放到学校门口,希望有好心人帮忙抚养。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某夫妻将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老张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将孩子带回抚养。
经法院委托鉴定,确定了林某和杨某就是小芳的亲生父母。法院调解不成,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收养行为不合法 不受法律保护
老张对养女小芳的感情,虽令人感动,但法不容情。老张虽然符合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但作为收养人,他是一名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此外,根据现行收养规定,需要根据被捡养小孩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最后申请入户登记,收养才算正式完成。老张因收养女婴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且老张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故亲生父母要求领回小芳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