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5日讯 据福建人民检察院报道 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龙岩市原副市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理主任卢泉昌(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近日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泉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卢泉昌于2002年至2014年间,在担任福建省龙岩市副市长、福建省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6.97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信息来源:福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