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财产为登记方所有
同居关系析产不同于夫妻财产分割,苏龙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葛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按共有财产处理。但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认定为该财产为登记方所有。很明显,本案中,苏龙与林娇俩人是以林娇的名义购买商品房,由此可以断定该房产为登记方林娇所有。而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此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官说法:
财产为登记方所有
同居关系析产不同于夫妻财产分割,苏龙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葛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按共有财产处理。但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认定为该财产为登记方所有。很明显,本案中,苏龙与林娇俩人是以林娇的名义购买商品房,由此可以断定该房产为登记方林娇所有。而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此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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