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江其焱)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承担七成责任,而另外三成责任由储户承担。日前,连城县法院对一起借记卡被盗刷纠纷案件做出这样的判决,这是为何?
这还得从去年10月15日说起,这天,马某在连城县一银行办理了一张个人借记卡。10月23日,马某收到短信提示,这张银行卡在重庆市上清寺附近的ATM上取款19600元。卡未离身,人也一直在连城,可为何卡里的钱在上千公里外被取走了?3日后,马某才到银行开卡处查询,并打印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随后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事后马某与银行协商,赔偿无果后,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被盗刷的金额、产生的手续费及诉讼费、律师费。
不过,诉讼中,银行辩称,马某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并未立即报警,不排除马某本人持卡到重庆,或将卡和密码交给他人到重庆取款的可能。银行称,即使是马某的借记卡被他人盗刷,马某对密码的泄露,亦应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被告银行办理了个人借记卡,即与该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行负有保证马某存款的安全和承担随时支付的义务。而马某作为持卡人,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本案中,马某虽然有证据证明自己未离开连城,证明争议款并非使用真卡且由本人支取。但是,马某持有银行卡,并掌握密码,在没有其他证据及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推断马某对密码没有尽到保密义务。
另一方面,银行对自己发行的卡的真伪负有识别义务。计算机处理系统从技术上尚不能充分保障储户安全,导致马某所持银行卡账户内存款被他人用伪造的银行卡冒领,其错误明显,结合本案中双方过错的大小,遂判决马某承担30%的责任,银行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