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1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李贵荣 通讯员 苏雪芳)明知他人租用场所用于生产麻黄碱,仍将猪场予以出租,最终“无知”的中学老师触犯刑法被判刑。近日,经龙岩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生、林某明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林某生是一名中学老师,在教学闲暇之余,与林某明合股经营猪场,但猪场亏损欠债,难以继续经营下去。恰巧,2014年12月,赖某亮在上杭境内寻找制毒场地,认为林某生、林某明合股经营的上杭县步云乡梨岭村“黄岗利”猪场的地理位置较为偏僻、隐蔽适合制毒,遂向林某生提出以每月3万元的租金租用猪场旁的空地用于制造麻黄碱。
林某生与林某明商议后同意出租。2015年1月21日猪场开始合成麻黄碱,后于2015年1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查获大量麻黄碱。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生、林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但本案属性质较为严重的涉毒犯罪,且查获的麻黄碱数量大,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