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5月2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都说“年轻气盛”,殊不知年过八旬的老人也气盛。日前,龙岩上杭县法院对一起八旬老人故意伤害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赔偿对方12万余元。
去年4月20日21时许,在文化活动中心,龚某因舞狮教学问题意见与温某不一致,一时气起,将茶杯、钹等物砸向被害人,致温某左眼部受伤。经鉴定,温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龚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已经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