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5月1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电子警察竟成了“马路杀手”!日前,上杭县法院审理一起状告电子警察T形杆设置不当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处设计施工单位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承担20%损失,赔偿原告18.8万余元。
去年9月29日凌晨5时许,姚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上杭县城区四中方向往水西渡方向行驶,途经三环路与紫金北路交叉路口时,逆向行驶碰撞路边的电子警察T形杆,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路段的电子警察T形杆,由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设计和施工,建好后由上杭县公安局管理使用。
根据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制作的事故现场勘查图记载,三环路是由中间绿化带隔离的双向车道,设在三环路与紫金北路交叉路口的电子警察T形杆,距离三环路中间绿化带顶端边缘有一段长约4米的空隙。
姚某家人认为就交通事故而言,姚某存在过错,但就死亡而言,是电子警察T形杆未按规定设置,不应侵入道路通行净空界限范围,遂于去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车速过快,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导致其碰撞路边的电子警察T形杆而死亡的直接原因,姚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路段的电子警察T形杆,设置在紫金路和三环路交叉路口。虽然在正常行驶的来车方向放置了反光防撞筒,但杆柱距离绿化带有一段空隙,未设防护措施;在该通道上设置杆柱,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作为电子警察T形杆的设计施工单位即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对姚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处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对原告因姚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类损失18.8万余元。
法官提示,电子警察原本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却反而酿成了交通事故。因此,管理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在设置时应事先考察路况、周边环境,科学设置,规范安装,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