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5月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曾锦秀)漳平一男子酒后持卡到ATM自助存取款机取钱,由于操作不慎,导致银行卡被吞,因担心卡内资金被他人取走,遂持砖头砸坏取款机,后因此举被判罚金。日前,漳平市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苏某罚金3000元。
事发去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苏某酒后持其银行卡,到漳平市一银行ATM存取款机取200元。
操作过程中,苏某的银行卡被ATM存取款机扣留而无法取出,因担心银行卡被他人取走,遂持砖头砸取款机,致该ATM存取款机的偏光防护屏、射频读卡器毁坏。为了取得银行的谅解,苏某主动赔偿了银行的经济损失525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毁坏银行ATM存取款机,计价值人民币52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苏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