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5日讯 (通讯员 钟臣彪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意外“捡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他一时心生贪念,竟分7次从卡内取走现金12000元。
近日,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汀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家住长汀县大同镇的被告人王某,去年3月3日下午在邮政储蓄银行长汀支行兆征路网点自动柜员机上 “捡到”他人银行卡,遂将卡内的12000元分7次取走。同年4月17日,他通过母亲将赃款归还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8月14日,王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此案时,他又主动预缴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