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3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涂汀英)相亲,骗礼金,80后姑娘栽了。近日,漳平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李某,1985年出生,读完初中,就进了社会。2009年12月,她和蔡某、冯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相亲骗礼金。
几人商定好,李某化名“陈红”去相亲。蔡某和冯某,分别扮演介绍人及“陈红”的父亲。
2009年12月31日,这个团伙出手了,在漳平市某旅馆与游某见面。
见面第一天,游某对“陈红”印象不错,当即给了900元见面礼。
第二天,即2010年元旦,游某又拿了400元给“陈红”买衣服。
第三天,几人又会面了,开始商定结婚事宜。游某支付给蔡某等人23800元,作为聘金。拿到钱后,李某几人说要去买订婚用品,携款跑了。
两年后,也就是今年2月13日,李某在漳平火车站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漳平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他人财物2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但是,考虑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回非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不要相信天上无端掉好事
目前,骗婚案件呈现一些共性。侵害对象多为农村高龄或条件差的单身男子,诈骗犯利用受害人年龄大或自身条件不易寻找对象的困难,使受害人上当受骗。
而且,诈骗赃款在“结婚”前兑现,等案发追赃时,赃款早已被挥霍一空,被害人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
法官表示,骗婚集团内部分工明确,流窜、团伙作案。在骗婚案中,一拨人负责联系大龄未婚男青年的“媒人”,一拨物色或扮演待嫁“新娘”。此外,还有“伴娘”、“爸爸”、“妈妈”、“姑姑”、“叔叔”或“哥哥”等。尤其是“待嫁女”,会通过改名换姓,伪造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口簿等证件,进行化名诈骗,一般人难以识别。
这些骗局看似天衣无缝,实则手法拙劣。法官表示,受害人只要稍微有点警惕性,不要相信天上无端掉好事,或到公安部门查验对方身份证即可辨别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