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志龙 阙周平)欠债人李某想赖账,在借条落款上不写“借款人”,写“经手人”。不过,近日,永定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事实属实,欠债人李某应归还谢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
原来,几年前,谢某和李某合伙开公司做生意。李某向谢某借款2万元,但借条落款上,写的是“经手人李某”,而不是“借款人”。后来,李某拒绝还款。几个月前,谢某将其告上法庭。
李某辩称,这个债务系合伙期间为归还他人货款形成的,是当时公司所借,并提供了一位供货商郑某的收条和“证言”。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郑某的收条及其“证言”,不能证明李某向谢某的借款是公司所借,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