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2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张丽姑) 江西人彭某与龙岩武平人钟某,原是生意伙伴。去年9月2日,彭某错将应支付给另一客户的货款139300元,转到了钟某的账户上。发现错误后,彭某要求钟某返还款项。但是,钟某认为该款项是彭某汇给他的货款,拒绝归还。为此,彭某将钟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日前,龙岩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钟某如数返还不当得利。
双方对彭某通过网银转账将139300元转入钟某的账户的事实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钟某取得彭某的139300元是否有合法根据。
那么,究竟彭某是真的汇错了,还是这笔钱是用来归还所欠货款的?诉讼中,双方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二审法院还向银行调取了证据。
证据显示,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8月25日,钟某与彭某只有四笔银行交易往来,每笔交易金额不大,这虽然能够证明双方在起诉的一年前有经济往来,但无法充分证明讼争款项系彭某欠钟某的货款。
事实究竟如何?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处在了一种平衡状态,此时办案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巧妙地利用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依据法官的“良心”和“理性”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在钟某认可双方生意往来,从未有结算凭证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彭某没有必要将讼争款转入钟某账户数天后,又要求钟某返还。即便像钟某所说的,彭某是因为想继续与他合作生意而归还之前所欠货款,但彭某在转账后的第5天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返还,与常理不符。
更重要的是,彭某提供了调查笔录、收购凭证等,以此证明彭某的另一客户于2011年8月29日运送了一车货给彭某所经营的食品厂,价款共计139320元;彭某于2011年9月2日12时22分汇款139300元给钟某后,于当日13时15分汇了相同数额的款项给另一客户。彭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力大于钟某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彭某主张讼争款系钟某取得的不当得利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故钟某应当向彭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39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