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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民自然灾害受损可获赔

  

  辖区暂住人口享受同等待遇

  本报石狮讯(记者 詹伟志 实习生 吴深泉)昨日,记者从石狮民政局获悉,今年石狮市政府将出资为市民统一办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市民因自然灾害受损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赔偿。

  此次保险期间为2008年一整年。根据石狮民政局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统保协议》,暴风、暴雨、雷击、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付。因见义勇为(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而遭受人身损害的,也属于保险范围之内。但是,非森林火灾、交通事故等情况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死亡、失踪天数达到30天(经公安部门确认),每人最高赔偿10万元,但失踪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全额退还赔付金额。此外,造成人员残疾的,按人身残疾程度分五个等级给予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赔偿。

  根据石狮对外公布的最新人口统计数据,石狮市将为全市465816人投保,每人每年保费1.5元。据了解,此次投保对象还包括在石狮辖区的暂住人口,但没有办理暂住证的人员只能按对应的约定赔偿限额的70%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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