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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是复印件 2000元押金打水漂

 

  租店面拿到的押金条是复印件,事后出租方不认账,法院也不支持,租客2000元押金打了水漂。

  2007年初,福清人小何为经营服装生意向本市某商贸公司租赁了一间铺子。双方谈妥各项事宜后,小何向该公司缴纳了2000元押金,拿了对方出具的收条就走了。刚进家门,小何就发现自己拿的收条竟然是复印件。他想回去换,又觉得反正2000元不是个很大的数目,便没将此事放在心上。

  2007年底小何向该公司提出解约。公司同意了小何的解约要求,但拒绝归还押金,理由令小何哭笑不得——“该收条非本公司出具”。

  小何多次交涉无果,便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小何将事实一一陈述,但却始终无法证明该“复印的收条”出自何处,法庭对该“收条”的真实性不予采信。面对法律的明文规定,小何十分无奈,只得当庭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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