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银监会网站公布北京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违规虚增存款14笔,违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被责令改正,并被罚款850万元。
此外,当事人王磊被警告并罚款40万元,当事人姜钰国被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北京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王磊、姜钰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银监罚决字〔2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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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王磊、姜钰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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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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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马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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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违规虚增存款14笔,违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王磊、姜钰国为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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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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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对其给予8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王磊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姜钰国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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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北京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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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6月13日 |
来源: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违法虚增存款14笔
网址: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706/26/t20170626_238727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