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浪金融曝光台收到严先生对于招商银行的投诉。2015年10月20日16.38分,陈先生在上班时间突然收到招商银行的消费短信,金额20000元人民币,1分钟后又收到一条短信,提示消费19960人民币,2分钟内一共被消费39960元人民币。
严先生称,当时储蓄卡、手机均在身边,银行卡密码不是普通数字组合,安全级别比较高,且密码从未泄漏给他人。在意识到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后,严先生马上打电话给招商银行对储蓄卡进行冻结,并按照客服提示前往位于深圳市南山智园的7-11便利店进行刷卡记录以证明此银行卡在身边。
做完过卡记录后,严先生打电话报警,由于距离开卡行较远,银行即将下班(此时大约17.05分),严先生根据警方的指示,第二天(2015年10月21日)到开卡行(深圳招商银行中心城支行)打印了详细交易流水,并前往岗厦的福田派出所做了详细笔录。
2015年10月21日严先生与开卡行进行了沟通,在大约15个工作日之后得到招行通知,上述2笔款项是通过手机上的刷卡器完成交易的,也就是说严先生的储蓄卡信息被别人复制盗用了。
但招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严先生,2笔盗刷交易的签名是并不一致,与他本人平时的刷卡签名也有较大出入,但表示不能提供给他刷卡签名的扫描件,也不能先赔付他。
一位参与处理该事件的招商银行工作人员称,招行也是受害方,也很无奈,建议严先生起诉招商银行,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新浪财经致电招行深圳中心城支行,工作人员,已经将处理结果告知严先生,因为涉及部分交易细节,不方便透露更多信息。
严先生认为,银行卡在身上但卡内的钱却没了,既然将资产交给招行保管,银行有责任保证资产不受任何侵犯,银行不应该态度冷漠地推卸责任,让储户蒙受损失。
2015年12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严先生经历相同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户在银行办理了储蓄卡,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银行负有妥善保管原告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因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赔偿责任。虽然储户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的义务,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储户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过错,应先赔付。
在司法审判中,判别银行责任的大小在于储户对密码的保管责任。如果储户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存款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储户已按常人正常的方式保管密码,但密码仍被他人以非常手段获取或者通过银行设备试出银行卡的密码,储户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储户已经尽到普通人所能尽之办法保护其存款安全,即储户已经履行了储户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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