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以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的交易安全。因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对其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并对银行中止本案审理之申请,法院也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判决秦先生胜诉,交行北京分行赔偿秦先生储蓄损失5.4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上诉被二中院驳回。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致电交行北京分行,截至发稿时,对方尚未回复。
盗刷后须第一时间办理银行卡挂失手续
一位交通银行法务部人士坦言,原则上银行没有持卡人本人的授权,是不允许其储蓄卡外借的,但是如果在ATM机上操作,银行无法监管,另外市面上POS机刷卡签字,也无法进行核对,银行更难以对此进行监控,未来应该通过电子化系统由有关组织来完善相关监测。
《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过去媒体报道的相关资料和一些论坛的消费维权帖发现,银行卡遭盗刷并不鲜见。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储户交通银行卡盗刷案件,2014年5月16日下午原告祝子贺的银行卡在昆明市被异地跨行消费了184572元。经过审理,南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银行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应当保证祝子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对借记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时,法院认为,若要使用银行卡消费,不仅需要银行卡还需要密码才能完成消费,因此卡片被盗刷说明祝子贺对密码也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银行和持卡人之间过错比例为8:2。
业内律师建议,储户在遭遇银行卡盗刷后,应第一时间办理银行卡挂失手续,并立刻持真银行卡向就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损失扩大及固定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