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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申领表信息虚假案件每年约80件
据统计,近年来西城法院每年受理的中,涉及信用卡申领表信息虚假的案件每年平均有80件左右,统计过程中发现,有时候该类案件会成批出现。该类案件处理的一般流程是,承办法院经过与当事人核实或通过笔迹鉴定,查明涉案信用卡申领表信息虚假,即不是涉案被告本人办卡、签字,处理结果一般是银行主动撤诉或者法院依法裁驳。
该类案件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信用卡发放较为混乱,银行工作人员在信用卡办理时未亲自审核申请人本人及其身份信息。具体表现为:1。亲属、朋友借用或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 ;2。部分客户经理片面追求办卡数量,通过他人代发、代收信用卡申请表,未核实申请人及相关信息匹配情况;部分人恶意通过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从而达到套取银行资金;3。少数申请人恶意填写虚假信息,蓄意套取资金。
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西城法院2011年发布的《个人消费贷款及信用卡审判白皮书》信用卡部分总结了部分风险点并提出了对策建议。在近年新收的审理过程中,西城法院发现上述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如多年拖欠未还款的案件及息费数倍于透支本金的案件数量明显减少。部分商业银行从诉讼、商誉风险及业务发展考虑,在获得胜诉的裁判后仍然对争议较大的条款做出了调整和让步,如全额罚息。与此同时,在新的诉讼中逐渐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一些原有问题也有必要进一步改善和规范。本次白皮书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希望能够引起重视。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问题
通过近几年对的审理,西城法院认为,银行仍有必要进一步重视对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在2011年白皮书发布前后,很多银行已就提示说明义务进行完善,例如要求当事人在签名处抄写一遍“申请人知悉并了解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等内容,要求申请人承诺是在阅读并了解章程及合约的内容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的。
不容否认的是,信用卡业务领域仍然涉及大量专业术语、专业的计算方法,如果对此没有尽专门的提示和说明,仍不能认为银行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银行应当明确各种收费项目及具体内容,并明确告知办卡人。
除此之外,近年来很多银行新增了多种传统信用卡内容之外的衍生业务,比如很多银行的信用卡可以提供金额较大、类似于贷款的大额预约取现业务,对于此类业务所涉及的收费标准等问题,亟须银行对申请人进行提示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