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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今,个人诉银行案件达92件
统计数据显示,个人诉银行的案件在2008年以前极少。2008年该类案件增幅较大,达到了13件。此后,基本维持在10件以上,20件以内。该类案件共计92件,其中包括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借记卡)21件,71件。总体来说,持卡人诉银行数量显现由低到高,后基本保持平稳的特点。
分析原因如下:1。早期,信用卡实际使用数量不大,银行的审核相对较严格,银行涉及诉讼的总体数量较小;2。随着网络消费等新兴消费方式的兴起,信用卡业务量大大增加,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开始质疑领用合约的一些规定,持卡人向银行主张权利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3。银行以及媒体对信用卡业务的大力宣传也使持卡人更多了解了信用卡领用合同的内容、使用规范,减少了持卡人因不了解服务合约内容,赌气提起诉讼的情况;4。法院对的公正裁判改变了持卡人的诉讼心理预期,引导了持卡人理性消费,客观上也减少了持卡人就类似理由起诉银行的案件数量;5。银行出于考核及商誉的考虑,自身加强与持卡人的诉前调解,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被诉案件数量保持较低水平。
从收案数量而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绝对数量较小,但近年上升趋势明显。从结案方式上看,西城法院自2005年至2013年所收的21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以判决方式结案7件,以撤诉方式结案10件,以裁驳方式结案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2件。根据分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总体收案量少且撤诉方式结案多的原因如下: 1。银行的储蓄存款业务发展历史较长,体系相对完善,可能产生诉讼风险点较少;2。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不会出现信用卡纠纷中的持卡人透支消费逾期不还的情况,部分系存款人因对银行服务不满或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而诉至法院,对于该类纠纷,存款人在银行做出合理解释后,多数会选择撤诉;3。部分涉及要求银行赔偿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法律关系不复杂,涉及金额不大,双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也能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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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标的额多不超过10万元
根据统计,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万元以下。但信用卡纠纷标的额上限及大标的额(标的额大于10万元)整体呈上升趋势。
大标的额整体增多的原因有:1。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普遍提高,针对部分高级客户,信用额度更高,可能产生更高的透支消费金额;2。部分银行在传统信用卡业务外,通过信用卡开展消费贷款或者分期付款业务,并且不计入信用额度,使得持卡人实际可消费额度大大增加;3。部分信用卡拖欠时间较长,除欠款本金外,利息、复利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累计,产生了较大的欠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