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市民刘先生办了张某银行的信用卡 ,之后他手机上开始不断收到银行发送的商业短信,让刘先生不胜其烦。他向该银行投诉要求其停止发送非用户服务的商业信息后也没有得到解决。刘先生将该银行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并索赔6万元。昨天,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刘先生称,他在2013年和2014年曾多次就促销短信一事致电该银行客服投诉,虽然客服表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但并没有停止发送。在起诉前,他又致电被告法务部,但法务部不予理睬。“原告三次以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投诉后,被告均于当天以短信形式回复了投诉,并提出两条取消途径,第一是致电服务热线、第二是到网点反映,而且据被告了解,原告没有向银行和法务部反映过这件事。”被告否认了刘先生的说法。
那银行发送商业信息是否涉嫌侵权呢?刘先生提出,根据国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受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受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刘先生同时认为,被告使用银行专用短号码发送商业性信息属滥用公众对银行专用短号码的信任,谋取商业利益。对此,银行提交了刘先生曾亲笔签名填写的银行卡申请表和领用合约。合约第五条约定: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所以银行认为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就银行发送的“信用卡持卡人参加游轮6天5晚济州釜山游,最低仅需2799元/人起,港务/签证等费用全包,更享免费升舱特惠。”等诸如此类的短信到底算不算垃圾商业短信,原被告双方展开了辩论。刘先生表示,“垃圾短信的定义是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接受的或者用户不能拒绝接受的短信。本案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短信完全符合该定义。”银行则反驳称,短信的性质从内容来看,均与银行卡有关或系优惠信息,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垃圾短信的定义,且银行为原告提供的增值服务,并未导致原告任何损害。法庭当庭并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