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部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保险销售行为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权益,该办法对保险销售前、销售中及销售后的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谁能销售保险产品、怎么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各自要履行的义务。
下面,让我们梳理重点,了解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
一、禁止强制搭售,保障自主选择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风险提示: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可以拒绝保险机构默认同意、组合销售等行为。保险产品计划、保险保障计划大多数由主险和附加险构成,也包括不同的主险组合,主险可单独购买,附加险则不可独立承保。当消费者面临组合销售情况时,可依据个人需求单独购买主险,充分行使自主选择权利。
二、如实告知是义务,诚信投保护权益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具体内容的询问,以投保单询问表方式进行询问的,投保单询问表中不得有概括性条款,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申请时会主动问询投被保人健康及财务状况,消费者应结合实际情况如实回答并填写相应问卷。投保前已经患有疾病或有就诊记录的,可以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健康告知情况、病历资料作出承保结论。通过“健康告知”,消费者也能够进一步筛选适合自己健康状况的保险产品,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三、录音录像来护航,投保服务更安心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规定,根据不同销售方式,采取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和操作轨迹记录等方法,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对可回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视听资料及电子资料,应当做好备份存档。
风险提示:在投保过程中,保险机构会通过录音、录像、记录操作轨迹等方法记录投保全过程,该举措能够约束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业务办理流程,一定程度上防止违规行为。因此,消费者要正确认识并积极配合进行双录,通过双录再次确认产品性质、风险收益等信息,将其视作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
一、重视保单回访,如实回答问题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制度规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对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相关保险产品业务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确认投保人身份和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是否完整知悉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等。在回访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如实与投保人进行答问,不得有误导、欺骗、隐瞒等行为,并如实记录回访过程。
风险提示:保险公司为确认投保人知悉保险合同保障责任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益,会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消费者在接到回访电话时,建议不要敷衍了事,而是借助回访问题回顾产品保障内容,过程中若发现自己对于条款仍有不理解之处,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若是发现保障内容与自身需求不符或是销售行为存在误导,可以选择在犹豫期内退保,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警惕“退保陷阱”,守护个人安全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后,不得通过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平安人寿厦门分公司风险提示:当前市面上存在不法代理维权组织,通过怂恿、诱导消费者“退旧买新”或是进行恶意投诉来达到全额退保的目的。消费者若有退保或是投诉需求,应通过正规渠道与保险公司咨询沟通,不要被该类非法组织误导套路,以免失去原有的保险保障,并导致个人信息与财产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