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2月,陈某驾驶闽D****车辆于厦门市海沧区逆向行驶碰撞行人李某及潘某,造成李某及尚某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车主黄某报案称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保险公司理赔处理。
经保险公司联合厦门市海沧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共同调查核实,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又因黄某借车导致冉某发生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冉某负交通肇事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经法院调解闻某负民事部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垫付死者家属交强险180000元,保留对陈某某的追偿权力,商业险拒赔处理。
【案例分析】
《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
【风险提示】
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