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平安产险厦门分公司温馨提醒您:
如何识别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共有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欺诈行为:
1、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2、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
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开设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或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
3、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证件、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
保险欺诈有哪些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