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兴业基金诉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下称熔盛重工)一案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兴业基金起诉熔盛重工缔约责任过失,造成兴业基金200万股票损失1637万元。
2011年初,熔盛重工与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政府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全椒县政府所持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全柴集团)100%国有股权,成为全柴集团的控股股东,并通过全柴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全柴动力44.39%的股权,构成对上市公司全柴动力的间接收购,导致触发对全柴动力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兴业基金称,基于对此项收购的信赖,兴业基金旗下的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1年5月5日至6月2日,在17元左右的区间,先后购进了753余万股的全柴动力股票。
但熔盛重工在2011年8月,取得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批文后,却一直没有向中国证监会递交补正材料,直到2012年8月,熔盛重工最终从中国证监会撤回对全柴动力的全面要约收购申请材料。
熔盛重工代理律师李全德解释称,在证监会要求补正的资料中,关于收购项目的产业布局规划等资料长期没有撰写完毕,导致熔盛重工一直没有向证监会递交补正材料。直至今年,受欧债危机和金融危机的影响,熔盛重工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对全柴动力的产业规划也一直没有定论,综合考虑下,熔盛重工决定收回收购要约。
兴业基金起诉指出,熔盛重工在收购行为中,缺乏诚信,释放影响资本市场投资的不实信号。尤其在递交申请材料直至撤销的一年时间内,一直隐瞒中止收购的意图,表现出积极收购的姿态,最终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导致损失。
熔盛重工则指出,兴业基金在此期间内,对全柴动力进行了频繁的买卖交易,兴业基金自称的损失,是其在资本市场逐利行为造成的,风险应该自己承担。“不应该把自己的错误判断、激进投资风格造成的后果,通过诉讼,转移投资人的指责。”熔盛重工的代理律师说。
庭审围绕兴业基金的损失金额认定、与收购协议的因果关系等争论展开了辩论。兴业基金举证的损失金额,根据熔盛重工在要约中约定的要约价扣除目前的抛售价测算,兴业基金此后相继减持了全柴动力,目前仍持股200万股,实际损失加上可得利益,最终认定损失1637万元。
然而,熔盛重工不认可兴业基金对损失的认定行为和方式,认为收购要约未生效,熔盛重工不应为兴业基金的“合理预期”和股市损失买单。
庭审最后,针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的询问,兴业基金代理律师表示愿意,熔盛重工拒绝接受调解。
责任编辑:陈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