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海峡导报8月10日讯(驻台记者 林靖东 文/图)昨天下午,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和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正式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和《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其中,《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历经双方八次正式沟通和多次小范围沟通,时间跨越两次两会会谈,是两会制度化协商以来跨越时间最长的一次,堪称迄今为止“最难啃的一块骨头”.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在会后记者会上指出,此协议的最终签订,符合两岸投资者的高度期待,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机制化制度化进程取得新进展。
打破常规、突破惯例
郑立中说,“投保协议”务实解决两岸双向投资和权益保护中的一些问题,为两岸投资者提供制度性保护,并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平,加强保护力度。与一般的投保协议相比,两岸“投保协议”中有些条款,已经打破常规、突破惯例,释出相当大的善意。
保护台商第三地投资
协议明确将台商经第三地的投资纳入了保护范围。
这一点具体分析了两岸特殊的历史原因,尊重了两岸投资的历史与现状,回应了台商的关切。
创建五种争端解决方式
协议规定了两岸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对投资者与投资者所在地的争端解决提供了多种解决方式,针对两岸特殊的现实和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协议提供了协商、协调、协处、调解、行政及司法程序五种解决方式。
其中依照本协议构建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创建了务实解决问题的新模式,协议的附件专门对调解程序进行了规定,协议签署后大陆主管部门还会出台相关的司法机制保障执行。
商事纠纷可仲裁
协议还表明,投资者与另一方平等主体间的商事纠纷可以通过商事仲裁方式解决,可选择两岸间或当事双方同意的机构进行解决。郑立中表示,这并非投保协议的常规条款,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
纳入投资者安全保护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协议纳入了投资者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的共识条款--- 《海协会与海基会有关〈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共识》。郑立中指出,早在1999年大陆就制定了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对台湾投资者及随行家属和台资企业职工等人身安全等进行了切实保护。2008年迄今,大陆方面累计通报了台胞在大陆被限制人身自由信息1000多件。此次为落实协议条款,双方更明确了自限制人身自由时起24小时内通知的新规。同时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建立的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对方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且应尽量缩短通报的时间。
郑立中表示,这是两岸继双方主管部门建立通报机制后的又一重要措施。
双向投资更便利
投保协议将逐步减少投资限制和促进投资便利化,并逐步简化投资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相互提供投资便利,包括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取得投资讯息、相关营运证照,以及人员进出和经营管理等提供便利;一方对另一方及其投资者举办说明会、研讨会及其他有利于投资的活动提供便利。
促进无纸化通关
两岸海关协议提出,要促进双方海关程序的简化及协调,提高通关效率。双方确保海关程序及其执行具有可确定性、一致性及透明性,以便利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通关,并逐步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无纸化通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