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根据实施细则,商品房经营者同时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分别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场所内)商品房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其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哪些信息应当明确标示?实施细则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每个在售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等。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标示的与价格密切相关信息包括房源具体区域位置、结构、户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及总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计费起始时间;依法销售配套停车位的,应标明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等。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限价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相关保障性住房。(来源:新华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