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志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23号)。经查,刘志华担任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688793.SH)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其配偶于2022年7月12日买入公司股票300股,又分别于2022年7月13日、2022年8月3日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0股。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刘志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表示,刘志华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2022年11月12日,倍轻松发布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倍轻松表示,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254.19元,刘志华之直系亲属蔡先生已主动将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根据公告,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刘志华之直系亲属蔡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志华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刘志华亦未告知蔡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为蔡先生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蔡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刘志华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根据倍轻松2021年年度报告,刘志华,女,2002年2月至2003年2月,就职于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文案策划兼REDHATLINUX事业部总经理助理;2003年2月至2004年12月,自由职业;2004年12月至2006年3月,任北京德善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企划部长;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任北京益生康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策划总监;2007年8月至今,就职于轻松股份、倍轻松,任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2019年6月至今,任倍轻松董事;2019年11月至今,任倍轻松副总经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志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志华:
经查,你担任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董事、副总经理期间,你的配偶于2022年7月12日买入公司股票300股,又分别于2022年7月13日、2022年8月3日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