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显示,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的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寿养老”)、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民养老”)。《通知》发布后,《证券日报》记者第一时间连线了上述4家公司,受访公司表示正细致规划,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六大特点
《通知》指出,试点内容主要包含三方面:一是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提供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养老需求;二是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触达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个人提供交费支持;三是探索建立与商业养老金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销售长期激励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投资管理机制等,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审慎投资,开展养老资金长周期管理。
谈及商业养老金业务的特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主要有六方面。
一是账户与产品相结合。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满足客户稳健投资等养老需求。二是建立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兼顾锁定养老资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阶段流动性的双重需要。三是产品设计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支持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并可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附加风险保障。四是强化风险管控,建立产品托管机制,加强投资监督和估值对账,通过多种手段控制风险。五是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终身)年金化领取等多种领取安排。六是提供包括收支测算、需求分析、资产配置等养老规划服务,协助客户管理好生命周期内的养老风险。
国寿养老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养老金业务操作便捷、运作透明、选择多样,具备普惠性、平衡性、长期性等突出优势;相关配套的养老规划服务,能够帮助客户提前做好安全稳妥的长期养老资产配置。”
针对市场颇为关注的商业养老金业务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主要区别,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个人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不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年满18周岁的个人可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合同,通过商业养老金账户长期积累养老金;商业养老金客户可选择购买养老保险公司提供的多种商业养老金产品。
有险企称将积极备案相关产品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参与试点的4家养老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业务渠道、经营管理等方面各有特点,由其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专长,以及长期参与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所积累的丰富经验,进一步深化养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融发展路径。
国寿养老相关负责人表示,养老保险公司作为商业养老金的管理人,以养老金管理为主业,是国家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骨干力量,更加理解客户多元化养老需求和风险偏好,能够为客户提供伴随一生的资金管理和风险保障服务。
国民养老相关负责人就业务筹备进度对记者表示,目前公司已经在产品、系统、投资、运营、客服、人员和制度准备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筹备,将第一时间备案商业养老金产品。同时,还将发挥股东优势,积极和各股东银行沟通业务销售合作,满足客户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
国寿养老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正集中优势资源紧锣密鼓地推进产品开发等相关工作,同时开发了养老规划服务系统。公司根据商业养老金产品‘资金长期性、收益安全性、领取约束性’的基本定位,探索开发系列产品,兼顾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风险偏好的多样化需求,实现覆盖养老资金生命周期管理。”
《通知》还要求,各公司应审慎制定发展规划,稳步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可在试点区域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但应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此外,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报告。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密切跟踪试点进展,规范业务经营,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及时评估总结试点情况,研究完善监管制度,适时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养老保险公司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本报记者:苏向杲 杨 洁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