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目前,郭女士不服二审判决,并于1月8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此次上诉的争议点依旧围绕着平仓是否符合条件及平仓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另外,郭女士还在上诉状中提及合同变更中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4年双方签订的两融业务合同,除了约定警戒、强制平仓线及平仓通知时间外,还约定机构有权修改合同内容并予以公告。
不过,郭女士向时间财经表示,其自始至终都没有从其提供的电话、邮件、信件等联络方式收到融资融券合同修改的通知。另外,郭女士随后还了解到,太平洋证券在合同修改时,通知过其他融资融券客户,但却从未通知过自己。
据郭女士上诉代理词显示,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太平洋证券履行通知义务必须以其联络方式进行,官网或者营业场所仅仅作为发布公告的渠道,不能作为送达的依据。且未经郭女士提前知晓并认可的修改条款,对其不生效。
此外,郭女士称,在合同文本中也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太平洋证券单方擅自更改合同,将“低于平仓线T+2平仓”更改为“低于T+1日平仓”,“平仓日之前两个交易日前通知”变更为“平仓日通知”,这明显属于免除太平洋证券责任与义务,加重自己责任条款内容,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就郭女士对合同修改提出的异议,时间财经致电了太平洋证券董秘办公室,太平洋证券方面依然表示,不在法庭外做讨论或评述。
值得一提的是,据郭女士描述,其与太平洋证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由于合同内容较多,太平洋证券工作人员要求其先行签署,然后再拿回家阅读,并未提示其融资融券的风险,其甚至不了解何为担保比例。
郭女士认为,太平洋证券此举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明显属于违规操作。但目前时间财经并未看到双方所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
然而,太平洋证券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与之截然相反,其内容显示郭女士是在其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并在风险揭示书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开立了融资融券账户。
北京时间财经记者 齐文健
来源:中国经济网
网址: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801/25/t20180125_279117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