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郭女士却认为,她已按照太平洋证券工作人员的要求且在当日未收盘时,转入相应的股票和现金,担保比例已达到112%以上,因此应视为当日收盘比例,根据双方约定,没有触及强制平仓条件。
郭女士还指出,现金是即时到账,但却没有被太平洋证券计入当天的收盘比例,也没有计入第二天的开盘比例,且太平洋证券不能提供任何解释。
对此,郭女士认为,太平洋证券错误平仓后,为掩盖自身错误,利用自身优势,手动修改25日维持担保比例,单方面制造对其有力证据,妄图逃避违规平仓责任。
另外,郭女士还介绍,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规定,太平洋证券有权平仓的最早时间为T+2日,T日为24日,而T+2日即26日,而非25日。此外,太平洋证券的强平并未提前通知郭女士,按照约定太平洋证券应于21日对其进行平仓通知。
对于判决书中提及的连续跌停的极端情况,郭女士也表示,其持有的海通证券股票只有24日出现跌停,此前一周不存在跌停,且太平洋证券亦从未通知其股票连续跌停的情况,因此在25日收盘前,并没有太平洋证券所述的满足内部自行确定的“连续跌停”的T日。
更为重要的是,郭女士向时间财经表示,其从太平洋证券信用业务工作QQ群中了解到,同其情况一样的客户刘女士、余女士,在同一时间维持担保比例补至1.12,却没有被平仓。
对于郭女士提及的QQ群,在民事判决书中显示,太平洋证券QQ群聊天记录、QQ群图片光盘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无来源及原件核对,且郭女士及太平洋证券并非该群成员,该QQ群的聊天内容不涉及双方当事人,故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