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二审判决书内容显示,郭女士在太平洋证券要求的T+3日追加担保物期间,于8月24日日终清算时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仅为111.4%,已低于“平仓线”112%,同时在24日、25日海通证券出现连续跌停的极端情况下,太平洋证券于通知规定的第二日即25日对其信用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强制平仓行为,因此二审审定太平洋证券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郭女士信用账户被平仓的情况,太平洋证券在曲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客户郭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纠纷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中也有所提及。
《情况说明》中表示,因郭女士信用账户唯一持仓股票海通证券出现连续下跌,且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12,太平洋证券工作人员提前进行通知人并明确告知将出现强行平仓风险,郭女士表示知晓。随后由于海通证券股价出现跌停,郭女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低至1.04,因此太平洋证券根据“两融合约”条款以“跌停板”价启动强制平仓。